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规程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中发现事故隐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未及时报告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相关负责人,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的。 十三、第三十九条修改,本办法不适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起重机械、厂房(车间)内专用汽车作业及其相关管理的人员。
持证人4年内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和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机关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原件上加盖发证机关复审合格印章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报告现场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负责人。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几年复审
三)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及时报告,情节严重的;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试验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提交材料,或者告知申请人修改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几年复审一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发证机关或者考试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不适用于房屋建设工地和市政工地的起重机械、厂房(车间)内的专用汽车作业及其从事相关管理的人员。 注1 :资格认定范围在300MW以下(不含300MW )的电站锅炉操作人员、300MW电站锅炉操作人员由使用单位按照电力行业规范自行进行技能培训。
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审批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以在考试报名地点设立受理发证场所,报名时委托考试机构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 考试合格后,发证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手续和审查发证事项。 年1月10日,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根据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一)工作时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第十七条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妥审查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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