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检举事项检举结果的,检举事项检举结束后,举报中心可以轻易告知检举人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检举结果。 但是,不得告知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执法文书和有关案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实名检举事项的检举结果,由负责检举的税务机关举报中心答复。 但是,如果税务系统有问题或者公司财务有错误,个人所得税需要由员工本人缴纳。
以暴力、威胁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付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三)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楚、线索不清楚的,可以暂时等待检查,由检举人完整补充情况后再行处理。 举报可以通过信件、口头、电话或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1、税务举报要哪些证据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所得额扣除费用后的五千元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一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举报中心按年度汇总分析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分类及办理情况等,形成年度分析报告,并按规定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举报中心可以向税务机关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监督和报送检举事项。 第八条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检举人的自愿行为,检举人因检举发生的支出应当自行承担。 第四十一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检举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向被检举人或者与检举无关的人员提供检举人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检举内容和线索比较明确,但缺乏必要的证明材料,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应当定期掌握转送相关举报中心查处事项的受理情况,对受理不受理的进行监督。
第三条本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逃税(逃避纳税)、骗取税款、谎报发票、伪造、变造其他与逃避纳税有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检举人的,根据情节和后果,涉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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