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和限高傻傻分不清

失信与限高的区别(失信和限高傻傻分不清)

在这个信用化时代,在生活中我们总能听到诸如“失信”、“限高”这样的词语。对于“失信”和“限高”,很多人只知道这是一种专门针对于被执行人的限制行为,但对于这两者之间存在的区别和联系却还是傻傻分不清楚。今天为大家详细讲解。

失信与限高的区别(失信和限高傻傻分不清)

一、“失信”和“限高”的区别

一般来说,“失信”的适用条件更严格,准入门槛更高。

“限高”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针对的是“没钱还”的被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措施。

“失信”针对的是“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指的是被执行人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对其进行一系列信用惩戒的行为。 

二、“失信”和“限高”的关系

一般来说,“限高”的重点在于限制被执行人在消费领域的挥霍行为,其中就包括限制被执行人的出行方式,以及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

而“失信”的重点则在于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各个层面,使失信被执行人处于“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状态。

三、“失信”和“限高”的期限

一般来说,“限高”是不存在具体的限制期限的,只要被执行人一天没有履行任务完毕,“限高”的期限就会无限期的延长下去。除非出现了诸如被执行人因生活、经营必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需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时,才有可能解除“限高”。

而“失信”的期限则会因为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情况下,“失信”的执行期限为两年,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诸如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执行且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则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四、“失信”和“限高”可同时执行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只需要记住一句话就好了,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限制消费令时,便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还能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失信”和“限高”的适用对象并非完全一致。若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当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同时也被限高。但若单位符合失信条件,只能将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将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此,我们只需要记住单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必被限高;单位若失信,其法定代表人不必为单位的失信行为买单。

六、“失信”和“限高”的解除程序?

一般来说,“失信”和“限高”的解除程序是一样的。只要出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或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以及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的情况,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解除“失信”和“限高”。 

所以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以上就是关于“失信和限高傻傻分不清”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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