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工资待遇等问题处理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3]8号)、《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3]5号)等规定执行。
人社部和最高院在【人社部函〔2023〕62号】文件中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3〕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将职工工资
a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殊时期劳动者的人文关怀。 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经催告、劝告无效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理由拒绝归任的,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在春节假期延长期( 2023年1月31日至2月2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再就业后能及时安排补休的企业未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工资200%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隔离治疗观察期内,应当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要积极联系工会、司法行政机关、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基层调解组织等,充分发挥联动机制实效,加大沟通调解力度,及时在基层调解、抓住苗头解决矛盾纠纷。 在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防护措施、无正当理由或者相关政策依据要求劳动者到疫情较严重地区工作、出差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要引导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民主协商机制,畅通员工对话渠道,多渠道稳定劳动关系和岗位。 对不希望再就业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传疫情防控要求和企业再就业的重要性,积极劝服职工及时再就业。 未回京期间用人单位停业的,按《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处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实际未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期间未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2倍差额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符合规定再就业的用人单位,经劳动者劝说无效或者其他不正当理由拒绝归任的。
工作人员患有或者涉嫌新冠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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