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多少(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是多少)
现在很多人对于民间借贷的了解还不是很多,如果在不了解的情况下去使用,一不小心就踩坑了,今天来给大家说说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是多少,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息是多少,一起来看看吧。在2020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新修订的关于《民间借贷新规》,在这一新的规定中有这以下几点要清楚。
一、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目前现在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已经不再是以前的那些年利率24%和36%了。如今的民间借贷利率调整为已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比如以2020年8月20日最新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来说,当时的LPR为3.85%,我们可以计算一下他的四倍也就是当年的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上限,计算出来出来之后也就是15.4%,那么,这就意味着当时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如果我们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其利率超过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的利率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可以进行维权。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每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般在每月的20日发布,也就是说,每年的利率都会不一样,他不是固定不变的。
二、LPR的确定,主要分为以下两点
1、如果说借贷发生的时间是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话,那么就参照原告起诉时的一年期的LPR的四倍来确定借款人受保护利率的上限;
2、如果说借贷发生的时间是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话,那么就适用《民间借贷新规》当中的第26条,按照合同成立时的那一年的期LPR的四倍来确定贷款人受保护利率的上限。
三、《民间借贷新规》的溯及力:
1、假若是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那么是适用于本规定的。
2、假若是2020年8月20日之前法院就已经受理的案件,不论一审、二审还是再审案件,都不适用于本规定;
3、假若是2020年8月20日之后最新受理的且非一审案件的,便不适用于本规定。
四、新增修改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为在《民间借贷新规》中的第十四条里的第三项有新增规定,指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获得资金后并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在《民间借贷新规》中第十四条的第一项、第二项,都有提到,套取金融机构转贷,并且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还有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又或者是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所取得的资金转贷,是认定为无效的,并删除了“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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