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新疆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是指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权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从事有偿劳动的个人和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征收保障金,用于残疾人的福利、康复和教育等方面的支出。
征收对象
1. 个人:从事有偿劳动的残疾人和非残疾人,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等,缴纳个人保障金。
2. 单位:按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单位保障金。
征收比例
1. 个人:残疾人每月应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的0.5%作为个人保障金,非残疾人每月应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的0.2%作为个人保障金。
2. 单位: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1%缴纳单位保障金;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2%缴纳单位保障金。
保障金的用途
1. 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2. 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购置、修理和更新。
3. 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
4. 残疾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减免和退费
1. 对残疾人和低收入群体可以给予减免或者退费。
2. 减免和退费的标准和程序,由自治区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3. 个人和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一经缴纳,不得退还。
违规处罚
1. 个人和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同时加收滞纳金。
2. 个人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保障金,并加收滞纳金,同时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故意隐瞒、欺骗或者弄虚作假的;
(2)拒不缴纳或者拖延缴纳的;
(3)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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