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办非企业残保金减免政策
民办非企业残保金是指除企业外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为了减轻这些单位的负担,江苏省出台了一系列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减免对象
1. 残疾人服务机构
2.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3. 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机构
4. 残疾人福利机构
5. 残疾人康复机构
6. 残疾人教育机构
7. 其他符合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减免标准
1. 残疾人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残疾人教育机构可以申请减免全部残保金;
2. 其他符合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申请减免50%的残保金。
减免条件
1. 残疾人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残疾人教育机构必须是经过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2. 其他符合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符合《江苏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减免程序
1. 减免对象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向所在地的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减免申请;
2.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出具减免意见;
3. 减免意见由残疾人联合会报送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审批;
4. 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减免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决定通知减免对象和财政部门;
5. 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减免金额划拨到减免对象的账户。
通过以上减免政策,江苏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减轻一定的负担,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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