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残疾人保障金减免政策文件
为了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政策文件。
一、减免对象
1.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农合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残疾人;
2.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病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残疾人;
3.未参保或未能达到参保条件的残疾人。
二、减免标准
1.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农合保险的残疾人,减免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2.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病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残疾人,减免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
3.未参保或未能达到参保条件的残疾人,减免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三、减免程序
1.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农合保险的残疾人,凭残疾证、社保卡等相关证件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减免;
2.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病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残疾人,凭残疾证、社保卡等相关证件到所在单位或社保机构申请减免;
3.未参保或未能达到参保条件的残疾人,凭残疾证等相关证件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减免。
4.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减免政策的宣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结语
本政策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减免资金由财政承担。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关注残疾人的生活和权益,积极支持和参与残疾人保障工作,共同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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