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残保金征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残保金征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残保金征收管理办法

残疾人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社会参与权利,由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筹集的一种社会救助资金。下面就四川省残保金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介绍。

征收范围

1.残保金征收的范围是指在四川省境内,符合国家和四川省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管理规定的残疾人。

2.征收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个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

征收标准

1.单位应按照其上一年度年度应缴纳工资总额的1%作为残保金的征收标准。

2.个人应按照其上一年度年度收入的2%作为残保金的征收标准。

3.对于残疾人自主创业的个人,其应缴纳的残保金标准为其上一年度年度收入的1%。

征收程序

1.残保金征收工作由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2.征收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残疾人自愿申报,第二阶段是财政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3.征收工作实行年度征收,每年的征收期限为3月1日至6月30日。

征收使用

1.征收所得的残保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社会参与权利保障。

2.残保金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征收监督

1.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残保金征收工作进行监督。

2.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残保金征收和使用的监督工作,对违规使用残保金的行为进行举报。

3.财政部门应当对残保金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总结

四川省残保金征收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社会参与权利,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履行残保金的征收义务,确保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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