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残保金征收管理办法
残疾人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社会参与权利,由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筹集的一种社会救助资金。下面就四川省残保金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介绍。
征收范围
1.残保金征收的范围是指在四川省境内,符合国家和四川省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管理规定的残疾人。
2.征收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个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
征收标准
1.单位应按照其上一年度年度应缴纳工资总额的1%作为残保金的征收标准。
2.个人应按照其上一年度年度收入的2%作为残保金的征收标准。
3.对于残疾人自主创业的个人,其应缴纳的残保金标准为其上一年度年度收入的1%。
征收程序
1.残保金征收工作由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2.征收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残疾人自愿申报,第二阶段是财政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3.征收工作实行年度征收,每年的征收期限为3月1日至6月30日。
征收使用
1.征收所得的残保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社会参与权利保障。
2.残保金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征收监督
1.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残保金征收工作进行监督。
2.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残保金征收和使用的监督工作,对违规使用残保金的行为进行举报。
3.财政部门应当对残保金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总结
四川省残保金征收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社会参与权利,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履行残保金的征收义务,确保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